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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生態環境最高擬罰15萬

2015-05-22
来源:大河報

  □記者張渝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布《河南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將政府規章可以設定的最高罰款限額提高了4倍。

  此次《規定》指出,河南省制定的政府規章,對公民可以設定罰款的限額為:

  對公民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不超過500元。但對公民違反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設定罰款的限額為: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不超過3萬元,可以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設定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可以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設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規定政府規章可設定的最高罰款為15萬元

  對比罰款對象不再用經營活動區分

  上一版規定出自1996年11月30日,以往規定的對象只有“經營活動”與“非經營活動”兩類,其中,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

  此次《規定》改變了此種區分。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因為行政管理活動具有復雜性的特點,有些違法行為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難以準確界定清楚。

  釋疑罰款限額為啥提高了4倍

  從當初的最高不能超過3萬元,到現在,可以設定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罰款設定上限提高了4倍!

  “最高罰額是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省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

  省法制辦相關負責人指出,1996年《規定》關于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的限額,已經與現在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相適應,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也不相符。

  據省政府法制辦介紹,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請將意見和建議于2015年6月10日前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

  電子郵件地址:fzbyyy@126.com

  郵寄地址: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編:450018

  傳真:0371-69699063

  也可登錄河南省政府法制網,點擊網站首頁“立法草案征求意見”或者交流互動板塊“立法草案征求意見”圖標直接在線發表意見和建議。

[责任编辑: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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