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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阳光规范法治税务 广东国地税10月1日起联合实施“三项制度办法”

2017-10-06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林丽青、通讯员粤税宣报道:日前,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办法”),成为全国首个国地税联合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三项制度办法”是广东税务系统的重大具体举措。此系列办法主要针对广东省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出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和监督税务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更好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优化税收法治环境,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广东经济社会发展。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明确了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的执法事项内容、范围、程序、期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要求税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公示栏、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和纳税人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着力打造“阳光税务”。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均需进行全过程的文字或音像记录,并按要求保存归档,确保全过程留痕和实行可回溯,每项执法行为均实现有据可查,既能“看得见”,又能“存下来”,为纳税人维权、税务干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重要的保障。

  《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理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强制和一般反避税调查调整之前,必须经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对决定的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和权限、执法程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让执法决定经受法制的检验,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今年5月,税务总局下发推行三项制度试点方案,从65家省税务局申报的311家试点单位中确定31家单位开展试点。其中,广东是全国两个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开展全部三项制度试点的省份之一。

[责任编辑:郑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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