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记者王晓蕾报道: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日前发布《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对涉及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做出细化规定,有利于深圳各区对城市更新政策的统一理解,操作标准一致。
在人才住房方面,《处理意见(二)》进一步拓宽了可以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处理意见(二)》明确了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可申请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对于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但尚未批准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申请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同时,《处理意见(二)》还进一步简明规范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管理。对混合用地中各类用地容积率管理以及单一用地性质的二类居住用地允许配套建设商业类型等进行了解释;从使用便利角度细化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公共配套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在建筑物首层,设计应当保证空间实用、合理。
在细化城市更新单元用地管理方面,《处理意见(二)》对不同类型用地使用年限、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原划拨用地或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如何处理等进行明确。其中,原划拨用地或者非商品性质房地产不再办理划拨转协议出让、非商品性质转商品性质的手续,大大简化了办事流程。此外,《处理意见(二)》也突出了环境保护要求,增加了城市更新过程中土壤环境风险防控的内容,单列一节对城市更新涉及的土壤环境风险防控进行规范。对于须开展土壤环境风险防控的城市更新项目,通过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三个环节,确保城市项目的土壤环境符合要求,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有关人士在解读时称,“强区放权”改革后,各区承接大部分城市更新业务的审批,为保障改革实施后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收集了解各区(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发企业等反馈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和研究后,对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处理意见做出补充。补充内容后的《意见》对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理解适用进行了解释,对审查标准进行细化,以利于各区对城市更新政策的统一理解,操作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