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1月29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时某、黄某某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资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是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江西省首例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机关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位于赣东的资溪县,是全国生态示范区,有着“纯净资溪”的美称。2017年4月,被告时某、黄某某共同商量决定,采用焚烧方法从废旧电子元件中提取“铝球”出售以谋取利益。黄某某提供了位于抚州市资溪县高阜镇孔坑村桐麻坑山场的一处土地,时某出资平整了土地,修建了道路并搭建了简易厂棚。2017年5月,时某、黄某某分别从赣州、广东购买了三车废旧电子元件共计113.44吨,并运至搭建的厂棚中。2017年5月25日,时某、黄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雇人采用柴油引燃的方式直接焚烧废旧电子元件。因焚烧废旧电子元件挥发出有害气体,导致附近多名村民中毒入院治疗。
2017年6月25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某、黄某某污染环境一案时,发现该案存在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于8月30日,将该案移送至抚州市人民检察院。9月15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9月25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5日对时某、黄某某污染环境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10月,经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鉴定:时某、黄某某非法焚烧电子元件,会产生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包括二噁英类、多氯联苯类、多环芳烃类物质,并释放出铅、汞、镉和铬等重金属。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共同承担非法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修复费、未焚烧的危险废物后续处置费用、处置危险废物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本案的鉴定评估费总计100.59万元。
庭审期间,公益诉讼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从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并适时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法院将择期宣判。全省各地市检察机关、法院相关工作人员100余人现场观摩了庭审。(何茶花、商报记者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