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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统一环境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2018-07-23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杜林、宋璟报道: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证据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轻缓刑化严重等问题,江苏省高院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7月23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和《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

  明确污染者需承担的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诉讼,社会影响力较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多,亟需加强审判指导。此次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案件受理范围、赔偿责任主体、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都进行详细明确。如,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污染者应当就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持续性、隐蔽性的特点,特别是水污染、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很难固定相关证据。在这类案件审理中,只要原告能根据被告能耗、用水用电等情况证明必然会产生污染物的事实,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刘亚平说。

  在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指南中,江苏省高院此次还探索实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突出对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提出对明显不足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等八类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明确赔偿方式,注重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对于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的赔偿义务人,在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在裁判中采取延长环境修复赔偿金交纳期限、分批赔偿、合理提取企业年度利润、以污染设备技术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赔偿金等赔偿方式;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充分保护社会组织的起诉权利。

  实施最严格环境司法保护制度

  刘亚平介绍,近年来,江苏法院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590件,审结531件,80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些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一案,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5年,德司达公司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

  为解决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轻缓刑化严重等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江苏省法院在对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所审结的全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审理指南。

  审理指南突出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刘亚平介绍,指南强调了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为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审理指南要求综合考虑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处置、应对情况,正确适用刑罚。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审理指南明确提出,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十种严重污染环境情形,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鼓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仅将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纳入量刑情节,同时还将积极修复环境作为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审理指南还对如何计算罚金数量提出了明确的标准。

[责任编辑:程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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