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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

2020-02-03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2月2日,遼寧省公安廳發佈《關於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的公告》,規定從即日起,將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

  獎勵範圍
 
  凡舉報下列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之一,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的獎勵:(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二)以故意逃避、隱瞞事實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三)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葯的;(四)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的;(五)以防控疫情的名義實施詐騙的;(六)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七)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八)盜竊、詐騙、破壞、侵佔疫情防治救援物資和設備的。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群眾可以通過撥打「110」電話方式進行舉報。

  獎勵條件
 
  舉報涉疫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一)所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遼寧省公安機關管轄;(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犯罪情況;(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四)舉報內容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獎勵標準
 
  (一)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被處罰1人可以獎勵1000元;(二)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採取強制措施1人可以獎勵2000元;(三)被舉報案件存在涉案貨值的,可以按照涉案貨值金額的3%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每起案件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低不低於1000元。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對同一舉報人符合多個獎勵標準的,按照最高標準獎勵一次;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匿名舉報的,結案後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及時予以獎勵。

  獎勵實施
 
  公安機關受理群眾舉報的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後,將及時與舉報人聯繫。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根據案件性質和辦案進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一)舉報內容屬於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實施獎勵;(二)舉報內容屬於刑事案件的,對不涉及涉案貨值金額的,在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實施獎勵。對涉及涉案貨值金額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實施獎勵。(三)實施獎勵時,獎金在1萬元以下的,公安機關將在5個工作日內兌現;獎金在1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將在10個工作日內兌現。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嚴格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時,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責任。舉報人認為公安機關在實施獎勵時存在不作為、慢作為的,可以向省公安廳投訴或者通過公安部12389網絡平台進行舉報投訴,省公安廳將及時調查處理。(王藝橋)
[责任编辑:薛正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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