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14日,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稅務局更新疫情防控稅費政策措施。其中,企業所得稅優惠措施共六條。措施惠及的企業包括發生疫情防控捐贈支出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會計覈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因疫情造成資產損失的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發生疫情防控捐贈支出的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可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享受條件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會計覈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在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為企業年度申報時自行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因疫情造成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資產損失的企業,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稅年度申報時,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行次,即可稅前扣除。相關資料企業留存備查。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享受條件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相關設備。(張玉蘭 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