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楊秀嶺 報導:5月20日,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了「河北省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機制」新聞發佈會。由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等十部門聯合印發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建立起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原則,主要規定了五方面內容。
新聞發佈會現場
細化了賠償義務人和賠償權利人概念。由賠償權利人按照法定職能行使損害賠償權利,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議定的索賠資金、賠償義務人自願支付的賠償金、環境公益訴訟經生效裁判確定的賠償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案件中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調解確定的賠償資金。
界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適用範圍。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或替代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編制、修復後評估等合理費用;調查取證、鑒定評估、環境監測等必要費用。
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收繳使用程序。收繳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列入「其他收入」全額上繳賠償權利人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使用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鑒定評估、生態修復等經費支出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生態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方案(含績效目標)及相關文件資料,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釐清了各有關部門職責。其中,賠償權利人指定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執收、使用管理、績效監控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資金監管責任;財政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預算安排、審核撥付資金,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