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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為港企打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

2020-06-08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姚志東 報導:記者昨日從深圳福田區法院了解到,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第二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中,深圳法院有4個案例入選,其中福田法院知識產權庭李雯法官審理的《森科公司訴曹某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採納知名度證據解決涉港著作權糾紛》是其中之一。該案例反映了法院在審判涉港跨境民商事糾紛案件中依法審查並採信著作權人就作品知名度提供的相關證據,嚴格保護香港知名品牌的著作權及相應的網絡傳播權、發行權,為香港企業在粵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廣東省高院認為此案具有典型指導意義。
 
  據法院介紹,作為一個知名品牌小黃鴨的可愛形象可謂是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然而個別違法商家卻從中看到了商機,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下擅自生產、銷售帶有小黃鴨形象的產品最終被告上法院。原告森科產品有限公司是一家註冊地在香港的著名產品設計公司,旗下B.Duck小黃鴨品牌中生動活潑的小黃鴨形象被廣泛地使用在生活及辦公用品、餐飲遊樂服務等各類商品和服務上。在生產、銷售B.Duck小黃鴨品牌各類衍生產品的同時,原告也致力於開展IP授權業務,每年在各種大型展會上都吸引了大量的授權客戶,小黃鴨IP形象也因此在行業內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2016年1月,在原告的授權下,深圳某科技公司可以有償使用B.Duck美術作品進行生產、銷售手機殼正品。產品一經推出,贏得了大量粉絲的喜愛。
 
  2017年11月,原告發現被告曹某在未經原告許可下,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中銷售B.Duck小黃鴨形象的手機殼。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以曹某擅自銷售帶有其作品的產品損害其品牌商譽為由,向福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曹某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福田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2日,原告創作完成並首次公開發表了B.Duck系列美術作品。原告是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註冊的公司,所涉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被請求保護地位於我國內地區域,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原告訴請保護的B.Duck美術作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法院確認原告為涉案B.Duck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經比對,被告曹某銷售的侵權商品中使用的黃色鴨子圖案與原告請求保護的B.Duck美術作品中的小黃鴨形象基本相同,構成實質性相似。
 
  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量等因素,福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曹某停止侵犯原告森科產品有限公司對美術作品《B.Duck設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發行權行為,賠償原告森科產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000元。
[责任编辑:薛正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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