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記者從江西省生態環廳召開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5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佈會現場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舒飛庚介紹,《條例》立足江西省情、借鑒已有經驗、以問題為導向、總結提煉創新實踐經驗,重點關注建設用地和農用地兩個領域, 對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地實施優先保護, 加強污染源頭控制, 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對於已受污染土壤, 突出加強土壤的風險管控和修復。
據悉,《條例》共7章59條。
《條例》明確,針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鼓勵採取開展社會化治理,對集中連片的,可結合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進行土地流轉,調整種植結構,規模化種植適宜農作物;鼓勵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可優先轉為農村住宅用地、農村集體經營用地、鄉村產業項目用地。針對土壤污染物含量超過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自然資源部門不得辦理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土地變更手續,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權使用人應當開展風險評估,對於風險不可接受的地塊應當開展管控修復和效果評估。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土壤處處長賴長浩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是一個相對較新的工作,土壤既是污染的受體,同時又是污染的載體,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複雜,包含水、氣、土、渣等多因素,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不可逆轉性,就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項目來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專業性強,資金需求量大,土壤修復項目管理標準不一,修復工作量計算難度大。《條例》規定了江西省全面推進財政資金土壤修復工程監理制度,能促進土壤污染修復工程量化,更有效的計算修復工程成本,提高財政資金投入績效。
下一步,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將完善省以上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規定,降低土壤修復工程成本,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着力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確保老百姓吃的放心,住的安心。(記者 郭美勤 周萬里 林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