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景德鎮市生態環境局制定《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干預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查處工作登記報告制度》(以下簡稱《制度》),這是江西省首部專門對領導幹部干預環境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查處工作做出詳細規定的制度。
《制度》規定,領導幹部有在調查、立案、案審、復議、聽證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等行為,經批准後予以通報,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制度》要求,執法人員應如實記錄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干預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查處工作,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依據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景德鎮市還將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干預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查處工作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幹部是否遵守政治規矩、法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以前看到公安部門制定的報告制度就覺得很好,現在我們也有了,這能夠保障生態環境部門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維護執法隊伍的公信力。”景德鎮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隊長徐肇林說。(周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