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高質量發展,《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7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共分七章三十五條,對露天礦山的規劃管控、綜合治理、生態修復、保障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範。
總則部分,一是對《條例》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細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監管中的職責;二是對露天礦山、歷史遺留露天礦山進行了明確;三是對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應當堅持的原則進行了明確。
規劃管控部分,一是突出規劃在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中的引領作用,制定露天礦山專項規劃,規範採礦用地。二是圈定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重點區域,提出更高管理要求;三是全面推行露天礦山淨礦出讓,規範露天礦山採礦權出讓。
綜合治理部分,一是建立完善的露天礦山管理制度,從安全生產、礦山建設、資源綜合利用、尾礦庫等方面進一步規範露天礦山管理;二是建立綠色礦山名錄,細化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度;三是建立健全露天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構建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生態修復部分,一是明確生態修復主體,建立露天礦山生態修復標準體系,提高生態修復標準和質量;二是加強礦山生態修復基金提取和使用,規範中央轉移支付支持的生態修復資金管理,吸納社會資本參與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緩解礦山生態修復資金不足;三是構建金融等服務平台,提高行政機關服務露天礦山生態修復能力和水平。
保障監督部分,一是明確露天礦山督察內容和範圍等要求;二是建立系統、完善的露天礦山監測、監管體制機制;三是從裁執分離、行刑銜接、公益訴訟等方面,創新監管方式,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促進執法監管長效常治。
法律責任部分,依據上位法,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要求,按照露天礦山管理環節,從嚴從重製定行政處罰事項和裁量標準,提高違法成本。
《條例》充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主要圍繞「礦產資源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和諧統一」這一主線,嚴格遵循上位法,突出了政府管理職能的具體化、責任體系的明確化,進一步確定了露天礦山企業、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社會公眾等各方在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中的責任與義務。
《條例》對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面臨的突出問題及困難,對上位法中未明確規定的情形,且地方政府能夠有所作為的,給予了重點明確,突出體現了中央精神、河南特色、創新機制和務實重效。(記者 王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