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日前在福州召開。民建中央委員、福建省人大代表呂錡,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嚴厲懲處影響民企發展的內部人員犯罪的建議》。
呂錡首先肯定,福建省的公檢法機關對於司法護航民企發展的問題,已經走在全國前列,在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方面也已取得了一定成效。據他了解,2023年,福建法院開展涉企案件專項執行行動529場次,執行拖欠企業賬款案件4.9萬件,為企業追回資金149.49億元;檢察院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起訴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2.4萬人,起訴侵害企業權益犯罪3578人。
但與此同時,他也指出,部分辦案機關未能充分落實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簡單地把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當作民營企業的「家事」,沒有從理念、制度、措施上重視起來,妥善把握刑事介入與企業自主調節的界限,在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幫助民營企業去疴除弊、完善內部治理。
呂錡表示,在調研過程中,民營企業家普遍反映,現有營商法律制度對於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問題關注不夠,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特別是民營企業高管、財務、採購、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仍然存在立案難、查辦難等問題。而他們沒有得到及時懲治,不僅嚴重影響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發展,而且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破壞民營企業發展環境。
這個問題,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作為營商環境建設的補短板事項予以加速推進。因此,呂錡向大會提出四點建議,呼籲公檢法機關通力協作,依法懲治影響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
一是公安機關放寬立案門檻。結合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特點,進一步明確職務侵佔、挪用資金、侵犯商業秘密等常見犯罪立案標準,健全涉民營企業案件立案審查機制,防止應當立案而不立案。與此同時,在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加強侵害民營企業利益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信息共享,由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問題依法進行監督。對檢察機關監督立案的案件,注重跟蹤問效,防止立而不查,通過多種手段,破解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的「立案難」問題。
二是檢察機關準確把握審查逮捕標準。檢察機關應準確把握逮捕的證據條件、刑罰條件和社會危險性條件,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批准逮捕,防止以起訴條件替代逮捕條件。對關鍵技術崗位人員,要根據案情、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需求以及民營企業家的合法訴求,依法判斷是否有逮捕必要性。對於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的,依法予以逮捕。
三是人民法院準確把握起訴量刑標準。犯罪行為本身性質、社會危害與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是決定訴與不訴、判多判少的基本依據;認罪認罰、賠償諒解、被害企業態度等是在確定行為性質與主觀惡性後,才需要予以充分考量的因素。人民法院應該在查明案件事實、情節的基礎上,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對於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處理。
四是公檢法機關應合力加強追贓挽損工作。內部人員犯罪,給民營企業帶來了實際損失,也很可能對企業經營構成致命傷害。辦案機關在案件辦理的全過程中,應加強追贓挽損工作,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督促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贓退賠,積極幫助被害企業挽回損失,且不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侵害民營企業利益案件中得到任何好處。(宋珍嬌)
頂圖:民建中央委員、福建省人大代表呂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