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違法成本 降訴訟成本
最高法17措撐腰科創板
【香港商報訊】昨日下午,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從依法保障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建立健全與註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條舉措。這是最高法歷史上首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
嚴控金融犯罪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在當日舉行的發布會上介紹,《意見》提出的舉措重點有三方面:一是針對本次改革創新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二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司法落實措施,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對完善與註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舉措。
其中,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意見》在刑事審判方面對各級法院嚴厲打擊干擾註冊制改革的證券犯罪和金融腐敗犯罪提出了明確要求,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騙取發行註冊,以及發行審核、註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要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證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
在民商事審判方面,《意見》提出將加強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調研和指導,積極探索違法違規主體對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賠償範圍;加大對涉科創板行政處罰案件和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執行力度,使違法違規主體及時付出違法違規代價。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林文學認為,《意見》從兩個方面提高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成本:一方面?力構建多維度的打擊證券犯罪機制;另一方面強化違法違規市場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
司法層面肯定「同股不同權」
《意見》從司法層面肯定了「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治理安排,明確科創板上市公司為維持創業團隊及核心人員穩定和擴大股權激勵對象範圍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認定其效力,保護激勵對象的合法權益。
《意見》同時強調,案件審理中,要準確界定特別表決權股東權利邊界,堅持「控制與責任相一致」原則,在「同股不同權」的同時,做到「同股不同責」。
李超認為,《意見》對註冊制改革中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等相關各方的職責定位做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保障發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規範發行上市交易和相關中介服務活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