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修例促金融再開放
京吹風會答本報記者問:利好香港銀行保險業
【香港商報訊】記者張麗娟報道:中國進一步擴大金融業開放,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進一步放寬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准入條件。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劉福壽在出席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時表示,兩部《條例》的修改有利於豐富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主體,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中外資金融機構提升競爭能力,亦利好香港銀行業和保險業。具體相關配套細則亦即將出台。
刪除多個行業准入條件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准入限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鼓勵更多有經營特色和專長的保險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同時新增兩條內容,即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並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進一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外資銀行定存門檻減半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亦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准入門檻,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自主選擇中方合作夥伴的範圍;二是放寬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條件限制,取消外國金融機構來華設立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為規模較小但自身經營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大空間。
在放寬外資銀行業務限制方面,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進一步提升在華外資銀行服務能力;二是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三是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和營業的保險公司、銀行機構,比照適用以上條例。
限制縮減利好香港同業
隨?對外開放不斷深化,中外資許可條件及業務範圍等基本趨於一致。劉福壽表示,希望現有外資機構能夠充分利用兩部《條例》修改帶來的發展空間和機會,不斷提高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力與管理能力。
他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亦表示,《條例》的實施對香港是一個利好機會,「取消了一些限制,特別是年限的限制和股比的限制,還有規模的限制,這些實際上對中小銀行特別是香港的銀行業、保險業是一個利好的消息」。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加快推進《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的修訂完善。「相關實施細則,我們起草的時候基本上同步進行,按照立法程序先出台《條例》,細則由銀保監會制定出台就可以,應該很快就會出台」 劉福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