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在製作有關元朗「7.21事件」專輯過程中,兩度通過運輸署網上系統查閱車牌資料時作出虛假陳述,被控兩項「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兩罪共罰款6000元。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出,即使為採訪用途亦必須按運輸署規定,被告明知查車牌的用途與交通運輸無關,無論是否出於良好動機,都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在本港所有車輛必須於運輸署登記及領牌,方可駕駛。至於車牌登記冊上是記錄了車主和牌照的相關資料。現時,任何人只要先申請有效的電子證書,登入登記冊網站,付出45港元,可根據一個車牌號碼,查到車輛資料及車主身份,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與登記地址,但大前提是必須與交通運輸有關。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判詞「沒有考慮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的關注」,非常「狹隘」,「完全忽略憲法層面的要求」。他指,《道路交通條例》「要符合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的要求,但卻完全沒有處理」。陳教授以法學家身份出來幫蔡玉玲護航是意料之中,但袒護得如此偏頗卻是意料之外。
反對派變揭露私隱先鋒
香港政府的數據庫有各種行業的資料庫,其中以查閱出生登記冊、商業登記冊、公司登記冊、土地登記冊比較常用。銀行業或律師等專業人士亦會定期為客戶作盡職調查或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確保交易前徹底核實企業或個人的背景。按照陳教授的說法,所有以上的資料庫有關法律都要大幅度更改,以迎合「人權」和「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的關注」。猶記得,政府為了加強防疫而推出「安心出行」,反對派刻意釋放假新聞,稱程序「有GPS追蹤」「記下個人資料」等。反對派捕風捉影之說法言猶在耳,如今為了庇蔭一個蔡玉玲突然變成揭露私隱先鋒。
運輸署有條文指「現聲明本人明白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提供的個人資料,應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上。本人已細閱及明白本申請的內容,並接受申請上所載的所有條款及條件。」申請人接受後再在申請書下簽署。蔡玉玲違反此項聲明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之事,即所謂的新聞調查,不論她是出於好奇或是出於編採節目。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賴斯指美國對蔡玉玲被定罪深表失望,普賴斯更形容蔡玉玲是「新聞自由的捍衛者」。美國國務院可能沒有比較西方和香港的罰則和力度,未知道香港處理得比較仁厚。歐盟早在2018年已經實施一般資料保護規範,要求相關企業或組織事先通知個人其個人數據的處理方式,並規定要提供的信息。根據一般資料保護規範,違法者可處以最高罰款2000萬歐元。
保障私隱和保護個人信息在西方國家絕不陌生,各家有各法,即使是什麼金獎記者、即使將自己貼上「新聞自由捍衛者」亦沒有例外。蔡玉玲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定罪,完全是她的個人失誤、自作自受的污點。一些法律學者和外國政客想藉此穿鑿附會、諉過於人皆是欺人之談。(浙江省政協特邀代表、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季霆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