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眼女」爆謊言真相
湖北省政協常委、香港中華總商會副會長 楊華勇
有媒體日前踢爆,前年修例風波中受傷的「爆眼女」,去年已赴台灣,媒體報道的圖片顯示她雙眼目光炯炯、「笑住去台灣」,原來所謂「爆眼女」與所謂「831太子站打死人」、「新屋嶺強姦」一樣,都是顏色革命編造的謊言。
亂港派言之鑿鑿地咬定「爆眼」是警方所為,若當事人拿出證據,豈不是更有說服力?有資深刑偵專家分析稱,布袋彈不可能由尖沙咀警署射出來,因為受傷女子與警署之間有一塊兩米多高的巴士看板,「除非子彈會轉彎,否則不可能繞過看板擊中她」。
許多人被謠言誤導,為「爆眼女」走上街頭,要警方還眼,掀起一場又一場暴亂,許多年少學生參與所謂「掩眼」抗議行動,公立醫院部分醫護更紛紛化身「爆眼女」在院內罷工追究所謂「警暴」,網上更有人以「警察還眼」為口號,號召暴徒到機場集會,機場曾一度被癱瘓,其間更發生內地記者遭禁錮毆打一事,對香港造成重大打擊。
「爆眼女」謊言在道德層面是不道德的,在法律層面更涉及誹謗。而該事件影響深遠,煽動暴動本身是一項刑事罪行,如果調查結果證明到相關人等,包括這名「爆眼女」,有心煽動暴亂,涉嫌違反刑事條例,無論她身在何處,警方都可發通緝,捉拿她歸案。
「爆眼女」操弄司法程序,背後顯然有法律團隊教路,她聘請政治立場鮮明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做代表,更反映這是一次有組織的政治行動。雖然最後上訴失敗,夏博義仍然賺了律師費。上訴庭直指「爆眼少女」是濫用程序,她是如何通過法援署的案情審查進行上訴呢?她在申請法援時提供的證據、案情資料,是否與上庭時一致?法援署又是基於什麼準則認為上訴案件「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
對於「爆眼女」謊言爆破一事,不少市民都表示要追究。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爆眼女」事件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炮製的,他們企圖利用這件事激起民憤,引起市民仇中、仇警,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不守法等,從而加劇催化黑暴。相關人士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意圖罪」,最高可處三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