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敏盈
港府保安局引用香港國安法凍結《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的資產後,昨日《蘋果日報》管理層更根據壹傳媒董事會的決定,於今日出版最後一份實體報紙。然而,其本周一的社評,竟還大言不慚地奢談堅持「捍衛新聞自由」;攬炒派亦聲稱這是「打壓新聞自由」;美國國務院發言人也「譴責」港府「窒礙新聞自由及限制資訊自由流通」云云。
事實上,《蘋果日報》在黎智英等人的操縱下,長期勾連外部勢力,打「新聞自由」的幌子,抹黑中央和特區政府,以偏概全,歪曲事實,散播仇恨,撕裂社會,鼓吹和煽動「佔中」與黑暴,以暴力和色情荼毒青少年;更可惡的是近年竟以逾三十篇中英文文章呼籲外國制裁特區及國家,妄圖通過種種陰險手段,配合主子策動「顏色革命」,攬炒國家和香港。可謂劣斑斑!
《蘋果日報》從創刊起就打「新聞自由」的幌子,做盡傷天害理的黑勾當,既非做「新聞」,更違「自由」原則。我們都知道,新聞講究的是真實客觀,而據不完全統計,《蘋果日報》近年散播的謊言竟達上百則。既侵犯損害了廣大讀者的知情權和社會正義,也悖逆了媒體該有的責任良知與職業操守。種種事實證明,《蘋果日報》黎智英、羅偉光之流根本不是新聞工作者,而是替外部勢力效勞、反中亂港的死硬棋子。
新聞自由受法律約束(小題)
世界上從來沒有絕對的「新聞自由」。當然,社會制度不同,對傳媒和新聞報道的政治標準要求不同,但,沒有規矩,何成方圓?對傳媒和新聞報道進行必要的規管,以適應國家或地區治理及安全需要的道理是一樣的。不僅美國及歐洲各國所謂新聞自由皆嚴格受制於國家安全法,聯合國的國際法對新聞自由亦有諸般限制。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對新聞自由都作出了約束。同樣,在香港,「新聞自由」既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中予以特別保障之同時;也受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均屬犯罪」規定之約束。
誠如中聯辦聲明所指出的: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傳媒機構在內概莫能外,新聞自由不是違法行為的「擋箭牌」。任何人不論其有什麼樣的職業身份和背景,不論其背後有什麼樣的勢力支持,違反了香港國安法及有關法律,都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蘋果日報》及相關人等利用新聞工作作為保護傘,危害國家安全,禍港害民,荼毒年輕人,作惡多端,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