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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鄭若驊:先有國家安全才有美好家園
2021-07-06 00:19    香港商报
 

   先有國家安全才有美好家園

  鄭若驊5點分析冀正確理解國安法

  【香港商報訊】記者葉珮如報道: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出席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時提到,「國安」則「家好」,先有國家安全才有美好家園。她指出,香港國安法體現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信任,國安法尊重及保障人權,維護法治,但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可根據法律並為達致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等合法目的作出規限。鄭若驊又提出了5點分析,冀讓大眾對香港國安法有正確理解。

  國安法體現中央對特區的信任

  鄭若驊昨於主題演講中形容,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基本前提,國安是以人民為先,是安居樂業的條件,有國家安全,才有美好家園,而維護「一國兩制」一直是國家堅定立場,中央政府去年以決定及立法方式制定香港國安法,過去一年香港國安法有效抑制對國家安全有威脅的行動,令香港走出自2019年的困局,由亂向治。

  她就此提出5點分析,希望能讓大家對香港國安法有正確的理解。第一,香港國安法體現中央政府對特區的信任。香港國安法總則指出,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對國家安全則有憲制責任。終審法院於黎智英案指出,香港國安法制定建基於維護國安是國家事權,香港國安法第40條說明,除了列明的特定情況,都是以特區行使管轄權。

  第二,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法制相容、銜接及互補,其設計規定充分體現這立法原意,香港國安法雖是全國性法律,卻兼顧「一國兩制」,中國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差異,以確保能於香港切實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第41條訂明,由香港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適用國安法及本地法律,並為保釋申請加入較嚴格的要求。

  國安法尊重及保障人權與法治

  第三,香港國安法尊重及保障人權,維護法治。香港國安法第4條規定特區維護國安應當保障及尊重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規定所擁有的人權及自由,而香港國安法第5條亦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國安犯罪應堅持法治原則,包括無罪推定及一事不再審等。但於特殊情況亦有例外,例如言論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但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訂明,行使有關權利是賦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可依法律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風化等受到必須限制,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必須遵守所有法律。

  第四,香港國安法具有域外效力,是符合國際法原則,亦是國際通行做法。如相關犯罪行為是威脅到國安,不論犯罪行為是否在國家發生,犯罪者是什麼國家的人,國家都不能視若無睹,必須予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因此香港國安法規定了相關的域外效力,這做法符合國際法下的保護管轄原則,身處境外任何人對一國主權進行危害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主權國可依域外效力行使管轄權,不少國家的國安法都具備同樣效力,如德國及美國,同樣原則亦常見於反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

  國安法訂勾結罪符國際法原則

  第五,香港國安法第3章列明構成4類罪行的各種具體犯罪行為及要素,如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例,勾結是條文題目,具體犯罪行為於條文列出,制訂勾結罪符合國際法原則。主權平等及不干預他國內政是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及國際法基本原則,制訂罪行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獨立,免受外部勢力干涉,正當性顯而易見,有關罪行並不針對亦不影響於香港的機構及個人與外地的正常接觸,如學術交流及商業交易,但於香港的機構及個人不應配合外國實施針對中國或香港的制裁或其他敵對行為。

  鄭若驊衷心感謝各位講者、專家抽時間親身來或以在線形式出席參與今次論壇,分享對於香港國安法的精闢見解和寶貴意見。她和律政司同事將一如既往,致力維護國家安全,務求達致「國安、家好」。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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