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昨日完成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入獄9年。判詞表示,本案情節屬於案情嚴重,希望判刑可以反映被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同時起到阻嚇作用。國安法生效至今剛滿一年一個月,今次首次判決明確劃定了國安法的法律底線,若然以身試法必然負上法律責任。
法院判詞清楚解釋,本案到底有多嚴重,及為何必須判處被告有罪和監禁。關於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表示被告展示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有關文字可以煽惑他人分裂國家,被告亦明白有關口號帶有分裂國家意思,所以是有意將分裂國家的意思傳遞他人,有意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他故意透過駕駛電單車展示旗幟,在多條主要道路行駛,最後甚而衝擊多條警方防線,把多名警員撞倒,目的是造成最大影響及強烈印象,吸引更多人注目,特別案發當天是國安法實施翌日兼七一回歸紀念日。關於恐怖活動罪,法庭指被告是在警方的重複警告下,並知悉警方「紫旗」警告,仍故意使用足以成為致命武器的電單車撞向警方,行為是有預謀犯案,不只危及公眾安全,也為社會帶來嚴重危害。所以,被告被裁定有罪,法庭並在兩罪分別最高可判10年和終身監禁的基礎上,分別以判監6年半和8年為量刑起點,裁定唐英傑共入獄9年,充分體現了有法必依、依法判案的法治過程。
今次案例也釐清了多個坊間爭議誤點。首先,是法庭如何看待「光時」口號。判詞明確指出,所關注的是口號能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非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相關煽動定義,與香港的普通法一致,即毋須證明任何人被煽動到,只要被告有煽動的意圖已可入罪。換言之,以為可以訴諸口號模糊性從而文過飾非,在法庭內是不能夠自欺欺人。其次,是即使口號僅籠統地呼籲把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並無向公眾提出詳細計劃,也是違反了國安法的規定。事實上,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寫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他人旨在分裂國家,俱屬犯罪。另外恐怖活動罪也訂明,為脅迫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等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包括透過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等,從而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即屬犯罪。法庭指出,電單車是致命武器,被告舉動對行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潛在風險及傷害,尤其是被挑戰、被襲擊的警方是法治和秩序的象徵,其行為導致3名警員受傷,沒造成更嚴重傷害只是「好彩」。也就是說,在國安法下,在示威遊行裏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譬如投擲汽油彈、磚頭之類,都恐觸犯恐怖活動罪。
國安法生效後,香港社會由亂入治,而今次案例進一步帶來了警示及震懾作用,相關法律斷非無牙老虎。
說到底,國安法從來只針對極少數人,絕大多數香港市民均不受影響,因為危害國家和香港安全的害群之馬從來只屬一小撮。相信在國安法的護航下,香港的穩定繁榮、市民的安居樂業必有更大保障。(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