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國安法案判決具阻嚇力
健元
香港首宗違反國安法案件,7月30日由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作出最後判決。案犯唐英傑於去年香港慶回歸當日駕駛摩托車插「港獨」旗衝撞警員;經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均罪名成立。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被判監十年,「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唐犯兩罪名成立,最終被判9年有期徒刑。
有香港法律界學者認為,判違反國安法首案唐犯9年屬於輕判。筆者也認為應該採取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煽動分裂及恐怖襲擊罪案,方可彰顯香港國安法威力。案犯唐英傑插「港獨」旗是發起「號令」是表證,是煽動港獨分子衝鋒陷陣的標誌,但案犯駕駛摩托車衝擊正在執法的警員就是煽動恐怖襲擊並已付諸實施的惡劣行動。根據國際司法及相關法律,對打擊有關罪案從重量刑的基本法律原則,法官應該以「煽動並實施恐怖襲擊」為量刑基準或起點,即應該以10年以上為量刑起點,最高可判無期,而非從輕以「煽動分裂罪」的5至10年作選擇起步及量刑邊際。
此次主審法官量刑剛好接近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罪」有關條例之量刑上限。這裏有辯方律師多次求情因素,亦有該案犯多次重複悔罪表白。審判結果體現了高院法官手下留情,及給予認罪案犯悔過自新的機會。同時給社會傳達一個依法適度合理量刑定罪,及堅決執法打擊違反國安法罪案的示範。將來若是再有干犯相關法律者,法官定不會輕饒,對香港社會也具有一定警示意義。
該日之判決可能由此確立一個違反國安法之量刑標杆,即:今後若是香港本地法院判決,將視罪案性質嚴重程度,最高量刑10年以下、5年以上。若性質特別嚴重,涉及煽動恐怖襲擊,及分裂國家等嚴重罪行,則需由駐港國安公署處理,或移交內地法院審判,將視其罪案性質及嚴重程度,量刑最高可達10年以上或無期。香港高院法官判唐犯9年有期,對港獨氣燄有一定阻嚇效力,但還欠缺打擊力度,今後還需進一步觀察相關罪案的社會影響。如果再有宣揚「港獨」或恐怖活動者,可能會判得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