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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指點】「爆眼事件」說明什麼

【名家指點】「爆眼事件」說明什麼

責任編輯:徐麒釗 2021-05-31 00:44:41 來源:香港商报网

 媒體上熱傳的「爆眼女」事件發生在2019年8月11日,當時正值「黑暴騷亂」鬧得正兇,一名聲稱是義務救護員的女青年報稱被警方布袋彈擊中右眼,單憑一方之詞便觸發了更大的騷亂。「黑暴運動」的文宣更是鋪天蓋地聲討整個政府,尤其是針對警方,誓言要全面報復。受到事件攻擊的政府,在不明其中細節之餘,首先由警方向醫管局索取「爆眼女」的醫療報告,醫管局藉口「隱私權」不予配合。警方轉而向法庭取得手令要醫管局交出醫療報告,但被事主通過司法覆核拒絕交報告;敗訴後,再向最高法院上訴,一如所料,借官司拖延的目的,無外乎是把事件真相「不見天日」,繼續醞釀「政治發酵」。最近傳出該「爆眼女」已經潛身台灣,有報道說該女子在香港機場被拍到「真相」,兩眼炯炯有神!總之,不管事件「真相」如何?就已發生的問題來看,最少可以說明以下幾點:

 第一,「爆眼事件」說明:警權、人權與法治無法對焦,各說各話,警方在任何重大刑事疑案中,懷疑有人受傷尋求醫生或醫院治療,一般都會向所有法定醫療機構通報,若發現有疑問的受傷者,機構人員都會在第一時間向警方通報,正如黑社會與警方衝突,有人受傷在逃,如有人知情而不報警,便會涉及刑事同謀罪。事件中的「爆眼女」事發後在「黑暴」手中借爆眼發動天大的騷亂,在「黑暴」文宣中鋪天蓋地控訴警員發彈傷人,令已經高漲的暴力,火上澆油。面對這名女事主的片面控訴,警方有權用盡辦法找到事主協助調查真相,這是警員的權力,與涉案事主的人權根本拉扯不上,更不應該被事主以人權為藉口,擾亂司法調查。可是,我們所見到的「爆眼事件」中,警方花了大半年時間,無法找到女事主,與醫管局要報告,也顯得無權在手。之所以發生這樣的現象,正是源於警權、人權與法治無法對焦,涉事各方各執一詞,令到警權被架空,什麼事也就辦不了。這事件說明政府有必要針對此事展開有助立法加強法治的「聽證會」。這是法治社會出一事、長一智的有效辦法。

 第二,「爆眼事件」中出現的情況令人看得好無奈。警方為了尋求爆眼的真相,再三向醫管局要求查看事主醫療報告,醫管局以隱私權為由不交出醫療紀錄。警方轉而向法庭申請手令,但事主尋求法援和警方打官司,結果警方還未得要領,事主已逃之夭夭。警方除了發出通緝令,又能做什麼?

 夏博義涉「妨礙司法公正」

 其實,在此事件中,警方除了問醫管局要醫療紀錄以求了解真相之外,一個更直接快捷的辦法是找到事主尋求真相,儘管事主已被人藏起來,一時不易找到,但堂堂一個那麼大的法治機構,香港又不是很大的地方!只要警方以刑事疑犯的理由發出通緝令,更做出嚴正警告任何人敢藏匿疑犯,將以重罪起訴,再加上民間已備有提供線索的獎金。為什麼不用通緝辦法,而是去和醫管局糾纏不清。否則,若早有通緝令,事主便沒法從容現身機場逃出生天了!

 就這個問題已說明警方執法的方法有待改善,就以處理「黑暴事件」來觀察,處理黑暴破壞的行動太被動,例如街頭黑暴一路破壞,警方一路跟在其後面架出黃旗、黑旗、紅旗,如此可以從尖沙咀跟到長沙灣,讓黑暴沿彌敦道南破壞到北。為什麼不在其前後包抄抓人呢?可見執法辦法有待改善。

 第三,「爆眼事件」出現夏博義曾出任事主的辯護律師,代表事主作出司法覆核,阻止警方索取醫療紀錄,這事說明夏博義作為辯護律師,對事主的「爆眼」真相已經掌握。據報道,事主在機場出逃前被記者拍到兩眼「炯炯有神」的相,夏博義的大律師專業操守已經值得公開調查了,儘管他的辯護沒說明事主的右眼有無傷害,但一旦事主的「爆眼」如報道中所指的「炯炯有神」,這便說明夏博義已涉及「妨礙司法公正」,是有助事主隱藏事實的「同夥」,就這點來說,香港政府很有必要就「爆眼事件」進行一次全面的聽證調查,不單可暴露各方的犯罪行為,同時也可藉此聽證去完善立法,例如針對醫管局、法援處、警方執法、大律師等的法治責任,作出一次全面的檢查!(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鄭赤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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