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近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保留了不定時工作制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規定。
現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提請「一審」時,條例草案刪除了不定時工作制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享受加班工資的規定。經市人大常委會研究,不定時工作制從創設之初就是作為增強就業靈活性的重要方式,其涉及的就業群體較少,涉及法定休假節日每年僅11個節假日,且該項制度已在深圳、上海等地實施多年,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探索成果,增強了勞動市場靈活性,激發市場活力。因此,此次修改決定草案保留了原條例關於不定時工作製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的規定。
員工離職了,年終獎還發不發?這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修改決定草案明確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發放。
修改決定草案還明確了首個工資支付日的支付規則,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個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滿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首個工資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個工資支付日合併支付,具體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確定。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員工賠償因本人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前,應當書面告知員工,每月扣減後的員工工資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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