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0月1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許艷敲詐勒索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敲詐勒索罪改判許艷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處置。
消息指出,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審理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許艷犯敲詐勒索罪一案,於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艷敲詐勒索孫某某、劉某某、朱某某等9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宣判後,許艷提出上訴。因涉及個人私隱, 2021年10月13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許艷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二審審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訴人許艷通過電話、微信或者工作關係,主動結識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職人員,與對方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之後自稱懷孕流產,謊稱家人已知情要找對方鬧事,還以到對方工作單位吵鬧,或者揚言向對方妻子、孩子學校公開二人關係、向有關機關告發等相要挾,向上述人員索要錢款共計人民幣144.6萬元。許艷將所得錢款用於購買房產、汽車、高檔化妝品、珠寶首飾以及其他消費等。
二審認為,上訴人許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要挾手段先後索要7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4.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許艷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對許艷酌情從寬處理。原審判決定罪準確,但認定許艷敲詐勒索孫某某、劉某某財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依法不予認定;原審未認定許艷構成自首和被害人存在過錯,二審依法予以糾正。綜上,根據許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作出上述改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媒體記者和部分群眾旁聽了本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