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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集團3前高層涉與證券行經理串謀詐騙 被判囚4至7月不等

康宏集團3前高層涉與證券行經理串謀詐騙 被判囚4至7月不等

責任編輯:蔣璐 2021-10-16 16:14:10 來源:香港商報網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包括康宏集團3名前高層人員在內的4人,控告他們涉嫌在康宏集團發行債券期間,串謀詐騙公司、公司董事局與股東及港交所。4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至7個月不等,其中2人緩刑18個月。

    首被告麥光耀被判囚7個月(康宏前行政總裁、47歲);次被告陳麗兒被判囚5個月(前首席財務總監、49歲),緩刑18個月;第三被告黃淑安被判囚4個月(前高級經理、40歲),緩刑18個月;及第四被告李易明被判囚5個月(鼎成證券總經理、51歲)。

    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表示,法庭已考慮案件對社會和金融體制的惡性影響,並斥責首被告麥光耀不依循上市規則和不申報利益衝突,而有法不依行為在香港是不能接受。

    王官指,次被告陳麗兒及第三被告黃淑安「是半推半就」,刑責較輕。而且各被告定罪是最大懲罰,已重大打擊他們的事業和家庭。加上長達4至5年的後審期,法官在各被告的量刑起點,額外寛減兩個月刑期。第二及第三被告以緩刑形式處理。

    案情透露,康宏理財(後改稱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案發時在聯交所主板上市(上市公司康宏)。鼎成及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康宏証券)的主要業務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例如債券配售。康宏証券並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

    麥光耀和另外兩名上市公司康宏的前執行董事,持有康宏証券的主要股份。根據上市公司康宏於案發時年報所披露,康宏証券是上市公司康宏的關連人士。

    上市公司康宏於2014年7月8至2015年1月21日,4度委聘鼎成作為其發行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4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該4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1封委聘康宏証券作為分配售代理信件,在鼎成獲委聘為上市公司配售代理前兩星期已發出。

    康宏証券按有關分配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中收取約4960萬元作分配售佣金,鼎成還提供120萬元獎金。而康宏証券才是真正配售代理,鼎成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亦從未向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局和股東與聯交所披露。

    廉署表示,沒有就上述事件作出披露,會剝奪上市公司的股東投票贊成或反對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權利,及阻礙聯交所執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廉署於2017年接獲有關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有關調查採取聯合行動。證監會、聯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會繼續與證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保持緊密合作,聯手打擊本港金融市場的貪污及非法活動,維護市場廉潔誠信及公平營商環境,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廉署指,署方一直致力協助上市公司加強企業管治,已編製實務指引並將其上載至署方網站,以協助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企業管治制度及有效的內部管控措施。廉署亦一直因應上市公司的要求提供免費及度身訂造的服務,協助上市公司加強企業管治。

    此外,廉署向來重視上市公司的誠信水平,透過上市公司商業道德推廣計劃及持續專業發展課程,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士宣揚誠信領導及良好管治的信息,以保障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廉署同時會主動聯絡所有新上市公司以推介廉署的防貪教育服務,當中包括為個別公司安排防貪培訓,以加深各階層員工對防貪法例的了解,並提醒員工遵守相關法規。

    頂圖左起依次是:李易明、黃淑安、陳麗兒、麥光耀。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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