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網上發布《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公開徵求意見。據悉,該《辦法》是在原《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修訂而來,修訂的內容包括擴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墊付、一次性救助範圍,將深汕轄區納入救助範圍等,通過修訂進一步發揮救助基金的社會救助作用。
據介紹,《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暫行辦法》於2008年2月15日頒布,並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受限於救助範圍小、保障金額不足、審批程序複雜、救助渠道不暢等條件,導致部分確需救助的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助。救助基金運行12年來,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制約了救助基金更好發揮扶危濟困的作用。
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辦法》規定,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內容上,在保持原規定的喪葬費用基礎上,將院前急救費用納入搶救費用範疇,並增加對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致貧致困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進行救助的情形;墊付情形上,明確了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的情形;根據醫療機構傷人救治的通常周期,規定救助基金墊付範圍為自搶救之時起、最長不超過30天的搶救治療費用;特殊情況,確需救助基金墊付超過30天的醫療治療費用的,由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針對一次性救助最高限定金額較低、救助作用不明顯、救助標準不明確、搶救費用明顯不足的問題,《辦法》明確,修改逃逸案件3個月後仍未偵破情形下可申請一次性救助;擴大一次性救助適用人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困並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員標準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或特困人員批准文件以及受害人死亡證明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司法鑑定意見書提出申請;提高救助標準,將原辦法「一次性困難救助不得超過一萬元」修改為「最高不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36倍」,約8萬元。
針對部分受害人有支付能力故意不支付、惡意以無支付能力為由要求政府墊付救治費用且意圖拒絕償還的問題,《辦法》新增追償手段,即「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辦公室)進行追償」、將拒不履行償還義務人的信息納入徵信系統等手段。(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