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河池東蘭縣人民法院18日公開開庭審理梁某漢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梁某漢、黃某義經過協商後,由梁某漢通過境外聊天軟件聯繫上家做「跑分洗錢」賺錢。後梁某漢委託霍某麥收購霍某玲、霍某先等11人的銀行卡、K寶、手機卡等工具,通過電腦註冊後登陸境外聊天軟件進入上家創建的「CK二哈下發」群,梁某漢、霍某麥將其名下的銀行卡以及霍某麥收購來的霍某玲等人的銀行卡號上報給上家,由上家將銀行卡號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上家有資金需要轉入時,在群里發送需要轉入的銀行卡、賬戶名和轉賬金額後,梁某漢便利用網上銀行將錢轉到上家指定的賬上,完成「跑分」轉賬結算任務,從中抽取佣金,又按照0.45%至0.5%的比例將佣金支付給霍某麥,由霍某麥分配後將佣金支付給霍某玲、霍某先等人。
2021年2月至4月,該跑分團隊團夥成員提供的銀行卡為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金額總計3013.6693萬餘元。其中涉及國內通信網絡詐騙案共20起,涉案價值44.2419萬餘元,跑分團隊共獲利18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漢、黃某義等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組建、參與「跑分團隊」共同多次幫助多個通信網絡犯罪團夥收款轉賬,被告人霍某麥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出租個人名下銀行卡、手機卡、K寶給他人,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梁某漢等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的意見。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