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26日)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在考慮警務處處長的初步建議和所夾附的相關資料、保安局局長的意見,以及「支聯會」和「支聯會」其中一名董事提交的申述後,作出有關命令。
其中,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注意到相關證據顯示「支聯會」一直堅持和宣揚其五大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結束一黨專政」的客觀涵義,特別是按所有相關資料來理解,就是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而「支聯會」亦一直積極持續通過活動推動其五大綱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和所有國家機關。《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禁止顛覆國家政權,其中涵蓋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以及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權機關,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同警務處處長和保安局局長的看法,同意「支聯會」的運作謀求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相當於謀求推翻屬《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旨在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這無可避免會威脅或削弱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家安全和維持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能力。
綜觀所有因素,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假若「支聯會」是《社團條例》(第151章)所適用的社團,則「支聯會」可被保安局局長根據該條例第8條禁止運作或繼續運作,而禁止「支聯會」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所需要的。
港府發言人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禁止「支聯會」運作,是對於自由結社和自由發表言論或表達的權利施加的必要和相稱限制。政府有實際需要從速依法採取措施,以盡量減低「支聯會」可能帶來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從而按《香港國安法》的要求有效地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發生。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1)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任何《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假若是《社團條例》所適用的社團,其註冊或註冊豁免本可根據《社團條例》第5D條取消者,或是保安局局長本可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其運作或繼續運作者,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根據《社團條例》第8(1)(a)條,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