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6日)公布由本周五(29日)起調整兩項有關抵港人士接種新冠疫苗的規定。兩項規定涵蓋已接種一劑復必泰疫苗的12至17歲來港人士,以及已接種一劑認可新冠疫苗但因健康原因未能接種第二劑的香港居民。
在經調整的規定下,12至17歲的來港人士如在最少14天前已接種一劑復必泰疫苗,可獲視為符合登機來港及強制檢疫相關要求下須完成新冠疫苗接種的規定。
由本周五起,持有已接種一劑復必泰疫苗的認可接種疫苗記錄的12至17歲香港居民,如在登機或到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逗留高風險A組指明地區,可獲容許登機來港。他們於抵港後仍須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以及於抵港第26天進行強制檢測。
有關人士如在登機或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曾逗留B組指明地區,在抵港後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14天,以及於抵港第16及19天進行強制檢測。有關人士如在登機或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C組指明地區,在抵港後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7天,以及於抵港第9、12、16及19天進行強制檢測。
另外,在經調整的規定下,已接種一劑認可新冠疫苗並持有認可疫苗接種記錄的香港居民,如在接種該劑疫苗後獲發醫生證明書,證明其因健康原因未能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可例外獲准從A組指明地區登機來港。他們在抵港後仍須在指定檢疫酒店接受21天強制檢疫,以及於抵港第26天進行強制檢測。
至於從B組指明地區或C組指明地區來港的相關人士,他們將按未完成疫苗接種的要求接受強制檢疫及強制檢測,即分別須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或14天,不會獲縮短檢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