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園參與非法集會時,涉嫌刑事恐嚇一名記者,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案件今日(29日)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法官陳慶偉最終決定押後裁決。
律政司一方認為黎案發時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結合脈絡和整體環境去理解,「搞」沒有歧義,明顯威脅要傷害對方,又指記者在公眾活動中七八米距離外拍攝實屬平常,如黎欲避免應離開活動甚至躲進浴室。
律政司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及大律師許卓倫代表。
林芷瑩表示,原審裁判官鍾明新犯錯,黎智英案發時揚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結合脈絡和整體環境去理解,「搞」字沒有歧義,並不含糊,明顯威脅要傷害對方。對於黎智英在錄影會面時曾解釋稱,被對方跟蹤騷擾故留意到對方,「搞」可解釋成透過律師申請禁制令、報警求助等不同意思,林芷瑩指出,這正反映黎智英知道「搞」可解作人身傷害,應基於來龍去脈判斷語意。
林芷瑩又提到,黎智英錄影會面時承認記者當時沒有挑釁,那何以解釋他當時走向記者粗言怒罵,離開後再折返出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又說「我影X你嘅相」加強威脅,認為鍾官裁決時忽略了上述事實,缺乏證據基礎。
林芷瑩續指,黎智英出言有意圖使對方受驚,鍾官再次誤以為2人有積怨,然而黎智英不作供錄影會面時表示不記得2人曾經爭執,故鍾官裁斷缺乏證據基礎。
陳官追問可否解讀作兩間報館之間紛爭?林芷瑩回應指,即便長期跟蹤,也不容許出言威脅對方,否則變相鼓勵他人效法。林芷瑩又認為鍾官錯解了2人之間有敵意,黎智英曾交代遭人從早到晚跟蹤2年,該記者更近距離當面拍攝,然而黎智英的說法只認為在近數月情況加劇,故不構成敵意。
林芷瑩最後指,記者在公眾活動中七八米距離外拍攝實屬平常,如黎智英欲避免應離開活動甚至躲進浴室。
而鄧樂勤反駁稱,鍾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有權提出結論認為「搞」字有歧義,並非不合情理,鍾官可以得出自己結論,原則上沒犯錯,有恰當地檢視證據,故應駁回上訴。
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使他受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