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提到,依法整治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違背社會良好風尚,製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發布或者委託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執法指南」明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整治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着力解決危害性大、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對以下情形予以重點打擊:
包括違背社會良好風尚,製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廣告。
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
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後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