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無業青年透過社交平台誘騙兩名年輕女網友到其寓所後,將兩人強姦。案件其中一名受害人控告的兩項強姦及猥褻侵犯罪,上星期被高等法院發還重審,被告昨日突然改為認罪,今日(2日)在高院被判入獄18年。
法官李運騰詳細解釋本案多項加刑因素,首先,現年31歲被告張子康,透過Facebook認識受害人X小姐,訛稱替他看管店舖,當抵達他的寓所後,被告從後箍她的頸,又綑綁她的手和蒙蔽她的雙眼,又以鋒利硬物貼向被告的背部恐嚇她,其後將性玩具放在她的私處,又要求X替他口交。再者,被告強姦事主,在射精前刻意除下避孕套,這使X增加懷孕和感染性病風險。翻查被告的犯罪紀錄,李官指,被告過往有數項性罪行紀錄,情況由「非暴力至愈來愈暴力」,故判刑需反映案件嚴重性。
案件曾於2018年在高等法院審理,當時被告一度認罪,其後再度推翻,被判監18年。被告當時被控4項強姦、1項猥褻侵犯、1項非法禁錮、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搶劫共8罪。
控罪指,被告於2016年12月10日及14至17日,在屯門龍門居住所中,非禮及強姦女網友X(當時20歲)一次,及強姦女網友Y(當時26歲)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