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1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紀律研訊,裁定該承建商因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之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據了解,該承建商於2016年11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為旺角兩個商業單位窗戶進行訂明檢驗、認為該些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署方其後到其中一個單位作抽樣審查時發現該單位窗戶被裝飾物或木板圍封,該承建商只根據室外勘察結果便核證有關窗戶無需進行訂明修葺,根本並沒有就單位窗戶組成部分進行訂明檢驗、屋宇署根據審查結果通知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規定,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命令該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委員會頒布書面裁決當日起計9個月內,禁止核證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此外,該承建商還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5.3萬元研訊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指署方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而署方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