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文化和旅遊部發布關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稱,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規範演出經紀行為,促進演出市場繁榮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對《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指出,演出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二)出租、出借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
(三)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服務;
(四)隱瞞、偽造與演出經紀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
(五)對演出活動進行虛假宣傳;
(六)為演員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
(七)其他擾亂演出市場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