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公布,一對夫婦今日(2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待取得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首被告現年60歲,現年58歲次被告為首被告的妻子。首被告承認7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2011/12至2016/17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及2013/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複本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的資料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次被告承認6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2012/13至2016/17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及2013/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複本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的資料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d)款。
案情透露,首被告在他2011/12至2016/17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每年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金額10000元至71000元,以及認可慈善捐款金額15000元至131000元。首被告未能就他兩項的申索提供任何詳情或證據,並聲稱已遺失相關收據。稅務局經調查後發現他在相關課稅年度曾支付海外大學23249元、其他個人進修開支1253元及慈善捐款6060元。首被告在六個課稅年度虛報的進修開支和捐款總額達746538元,逃稅合共126911元。
次被告在她2012/13至2015/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每年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金額30000元至58500元,以及在2012/13至2016/17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每年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金額10000元至27500元。次被告亦未能就她兩項的申索提供任何詳情或證據,也聲稱已遺失相關收據。稅務局經調查後發現,次被告在相關課稅年度沒有支付任何個人進修開支或認可慈善捐款。次被告在五個課稅年度虛報的進修開支和捐款總額達280800元,逃稅合共8582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