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關運輸署對駕駛執照申請人或持有人體格證明要求,申訴專員公署今日(25日)完成主動調查,建議運輸署調整對高齡駕駛者及職業司機的體格證明要求,減低駕駛人士因健康問題而釀成交通意外的風險。
根據現行法例,駕駛執照申請人/持有人須向運輸署申報是否患有法例指明的疾病或身體傷殘,或任何其他疾病或身體傷殘,以致他在駕駛該執照所涉種類的任何車輛時會對公眾構成危險。此外,法例亦規定70歲或以上的駕駛執照申請人最少每3年須向運輸署提供由註冊醫生填寫及簽署的「體格檢驗證明書」,以證明申請人的健康狀況適宜駕駛及控制該執照所涉種類的任何車輛。
公署調查發現,雖然香港對駕駛執照申請人的體格有一定程度要求,但「體格檢驗證明書」並無訂明註冊醫生必須為申請人進行的指定檢查項目,醫生可自行決定是否在證明書上,填寫申請人接受體格檢查的項目內容和數據結果。現行法例亦沒有特別為駕駛商用車輛的職業司機,制訂任何體格要求。
考慮到香港人口持續高齡化及商用車輛(尤其是重型商用車輛),造成交通意外及人命傷亡的風險較高,公署認為,運輸署應與時並進,借鑑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經驗,調整對高齡駕駛者及職業司機的體格證明要求,減低因駕駛人士的健康出現問題而釀成交通意外的風險,防患於未然。
公署向運輸署提出4項建議,包括為申領駕駛執照所需的體格證明訂明檢驗項目,並就此為醫療專業人員提供指引;為指定年齡的商用車輛司機,尤其是重型車輛司機,制定體格檢驗制度及訂明較嚴格的體格要求;加強宣傳及教育以提醒駕駛人士注意個人身心健康和駕駛能力的變化;同時探討便利駕駛商用車輛的職業司機,進行體格檢驗的不同途徑。(圖: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