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5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此決定即日起施行,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鼓勵用人單位採取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根據決定,一對夫妻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上海的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按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法定產假為98天,由此,上海女職工產假與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間可有158天假期。
新修訂的條例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規定上海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按照國家和上海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