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幾十家商戶稱,他們賣的肉夾饃因帶了「潼關」倆字,被陝西「潼關肉夾饃協會」起訴,要求他們賠償,如果想繼續使用「潼關肉夾饃」商標,需繳納99800元。25日,經濟日報刊發評論文章《特色小吃商標該如何正確保護》。文章認為,帶有地理特徵屬性的地方小吃商標,不宜由行業協會以普通商標形式加以註冊並謀取私權利益。全文如下:
近日,河南省西華縣逍遙鎮胡辣湯協會就其註冊的「逍遙鎮」商標向商戶維權事件,陝西「潼關肉夾饃協會」起訴一些小吃店商標侵權事件,將地方特色小吃行業協會商標維權的爭議推至前台,其中的一些問題值得思考。
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標,可能是普通商標,也可能是集體商標,還可能是證明商標。不同性質的商標,給予其保護的程度及其需要承擔的社會義務是有區別的。因此,要注意區分地方特色小吃商標的不同類型所對應的不同情況,分別考量其在商標法意義上的權利義務。
一般而言,帶有地理特徵屬性的地方小吃商標,不宜由行業協會以普通商標形式加以註冊並謀取私權利益,而宜由合規的協會組織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加以保護,並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
這是因為,地方特色小吃是傳統飲食文化特色的凝聚積累和發揚傳承,除了可能涉及商標利益,還涉及相關民眾對其加以利用的實際利益,甚至關涉相關經濟業態的健康發展。所以,關於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標保護,要注意處理好幾個關係:商標註冊與商標使用的關係,商標使用與商標維權的關係,商標私權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係,以及商標行業利益與經濟業態的關係。
保護商標專用權是我國商標法的基本立法宗旨之一。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商標註冊會為權利人帶來充分的法律保障。商標使用是商標價值的實現和商標法的價值體現,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註冊行為已經成為商標法的規制對象。具體到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標註冊與商標使用,尤其要注意消除對於其中核心資源的公共地名和通用名稱以及功能描述特徵的不當註冊、惡意搶注、囤積牟利等商標註冊行為,即便正當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也要給商標使用留出充分便利,為商標的在先使用者留出應有空間。
商標使用是商標具有生命力的源泉,其貫穿了商標法的始終。而商標維權是權利人為了自身利益不受損害所尋求的法律救濟行為,正當合理的商標維權應該得到支持。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標維權,應是商標權利人對於侵權者的維權。如果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註冊行為或商標權受讓行為,而其商標維權又是「商標維權逐利」,則要思考其維權本身是否正當,慎重考慮其「維權逐利」指向的商標使用者使用商標行為的正當性。當前,隨着知識產權對於市場經濟發展和市場主體價值實現日漸重要,知識產權非實施主體的「維權逐利」現象已經從專利領域向版權和商標領域擴展,應當認真考量其對創新社會和信譽社會知識產權發展的利弊。
包括商標在內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帶有財產屬性的私權,這種私權同時帶有很強的公益屬性。商標的財產屬性私權,產生於商標的實際使用和商業投入以及商標信譽的積累。地方特色小吃並非某個企業或某個組織的私人創設、私人投入或私人信譽,而是歷史地理文化傳承中形成的實際利益。地方特色小吃名稱如果成為註冊商標,必然一定程度上帶來商標私權保護和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如何協調好其中的商標利益,關係到民眾和消費者的實際利益,需要相關管理者發揮智慧、借鑑經驗,也需要相關裁判機構依法辦事。
不能將地方特色小吃商標異化為某個組織或某個地方機構的行業利益,而應從有利於經濟業態健康發展的角度做出利益分配和制度安排。作為中華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標註冊、商標使用和商標保護,不能簡單機械地套用商標法的原則性規定,而應該考慮制定科學合理的專門性制度安排。如果科學合理地利用好商標制度,會帶來應有的促進作用,大大降低消費者對於喜聞樂見飲食文化的搜尋成本,激勵行業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維護特色小吃品牌信譽,從而保障消費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作者係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叢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