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11月26日消息,國務院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據悉,為加強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監管,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據相關報道,在今年3月份,為加強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的監管,工信部、國家煙草專賣局研究起草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當中第65條即提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中關於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考慮是:(一)推進電子煙監管法治化。近年來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市場監管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社會各方面非常關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電子煙監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的監管法律依據,並做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發揮好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二)符合電子煙產品特性以及當前國際監管的通行做法。鑑於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與傳統卷煙在核心成分、產品功能、消費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質性,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關於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這也與國際上主要國家和地區對於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的監管方式一致。
(三)增強電子煙監管效能。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關於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將大幅度提升電子煙監管效能,有效規範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解決電子煙存在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虛假廣告等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