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日對鄭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于東輝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於東輝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人民幣,下同);追繳在案的贓款1929.0887萬元及扣押在案金條10根,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今年4月,一則來自「河南省隆慶祥服飾有限公司總裁姜某敏」的網絡舉報視頻稱,于東輝曾索賄數千萬元,實際索得現金200萬元、金條20根、蟲草9斤,總價值約為500萬元。一個月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于東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河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稱,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東輝利用擔任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插手干預案件、為他人在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30餘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009.6337萬元。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東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雖然被告人於東輝到案後認罪認罰,退繳了大部分贓款,但被告人于東輝身為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案件、利用幹部提拔、調整機會等大肆謀取私利,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損害政法隊伍形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于東輝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當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等30餘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