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12月2日表決通過《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將於2022年3月起施行。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四種類型,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條例規定,鼓勵向公安機關等報告家庭暴力行為。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經公安機關查實,符合月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條件的,依法予以確認。
《條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四種類型: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主要包括:毆打、捆綁、凍餓、殘害等人身傷害行為;拘禁、限制對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為;跟蹤、騷擾,經常性謾罵、恐嚇,以人身安全相威脅,侮辱、誹謗、散布私隱,以及漠視、孤立等精神侵害行為;強迫發生性行為等性侵害行為;實施非正常經濟控制、剝奪財物等侵害行為。
條例規定,明確投訴求助的方式,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婦聯、工會、青年團、殘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訴訟,也可以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條例還規範臨時庇護服務。明確臨時庇護場所的設立條件,細化臨時庇護服務事項,規定臨時庇護場所提供臨時食宿、做好安全防護和私隱保護、分類分區救助、協調有關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輔導服務等內容。
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條例規定,鼓勵向公安機關等報告家庭暴力行為。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經公安機關查實,符合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條件的,依法予以確認。
此外,條例設定強制報告制度。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年老、殘疾、重病或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保護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