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集團3名前高層及1名證券行經理早前裁定2項串謀詐騙罪罪成,其中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判囚7個月,今日(7日)早上於高等法院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准。
據此前報道,康宏集團高層在2014至2015年4次發債時,涉嫌假裝安排鼎成證券行是配售代理,但實際配售代理卻是康宏關聯的公司,以繞過上市規則,避開披露關聯交易的要求,涉款4960萬元。
涉案首被告麥光耀被判囚7個月(康宏前行政總裁、47歲);次被告陳麗兒被判囚5個月(前首席財務總監、49歲),緩刑18個月;第三被告黃淑安被判囚4個月(前高級經理、40歲),緩刑18個月;第四被告李易明被判囚5個月(鼎成證券總經理、51歲)。
麥光耀今日於高等法院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准,保釋條件包括50萬元現金保釋、2名人事擔保各10萬元、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於報稱住址及逢星期六到灣仔警署報到。
此外,麥、陳及黃另再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在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前1月31日,一同串謀詐騙聯交所,即不誠實地隱瞞康宏證券是配售康宏理財發行債券的實際配售代理,而導致聯交所沒有向該上市公司就債券配售提出問題及要求該上市公司遵守相關的上市規則。(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