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男女涉於前年12月1日在旺角參與非法遊行,被控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一名女被告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藏武罪獲不提證供起訴,今日(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被告身處的非法集結地有人堵塞行車路叫囂,被告在警方警告下仍不離開案發現場,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使用了雷射筆,但該雷射筆在被告褲袋內唾手可得,群眾在情緒高漲下可能作出嚴重威脅社會安寧的行為,無可避免要判處監禁。崔官遂以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除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刑期外無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囚3個月。
被告鄭穎姿,22歲,無業,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她另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同案另外3名被告分別為陳眧宇(29歲,地盤工人)、李國瑋(19歲,無業)及廖煒健(25歲,工程師),他們否認控罪正接受審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