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名反對派涉嫌煽惑及參與去年6月4日非法集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其中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何桂藍否認控罪受審。法官胡雅文今日(9日)於區域法院裁定3人所有罪名成立。
黎智英和鄒幸彤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指他們於去年6月4日,在維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鄒幸彤與何桂藍另被裁定一項「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指她們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本案共26名被告,其中黃之鋒、何俊仁等16人早前已認罪,被判監禁4至10個月;羅冠聰及張崑陽已離港;其餘已認罪的5名被告,包括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則還押至本月13日判刑。
26名被告分別為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陳皓桓、何秀蘭、胡志偉、梁國華、黃之鋒、羅冠聰、袁嘉蔚、梁凱晴、岑敖暉、何桂藍、張崑陽、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除黎智英外,其餘25人被控於去年6月4日在維園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另外,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及陳皓桓13人被控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李卓人再被控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