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初選」案等還押至今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於2018年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期間襲擊保安,被控一項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以及於2019年立法會審議修訂《逃犯條例》草案時,他連同郭家麒及區諾軒襲擊和妨礙議員陳恒鑌、周浩鼎及葛珮帆,被控一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
林卓廷曾於今年6月主動申請撤銷該兩案保釋。但他今日(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兩案重新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獲署理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批准,分別准以1000元及500元獲准保釋。不過因他還涉嫌其他案件,而有關案件拒絕其保釋,因此仍須還押。
上述兩罪均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