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涉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截查時企圖逃跑,並在警方檢取證物前重設手提電話,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妨礙司法公正3罪。案件今日(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案情完畢,法官游德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方仲賢不作供自辯,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結案陳詞。期間方仲賢繼續保釋。
現年23歲的方仲賢,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務人員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3罪。控罪指他於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一帶,無合法辯解而攜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方同日在桂林街135號地下外抗拒警署警長52338;以及同日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手提電話為證物前,把手提電話重新設置。(圖:港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