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大埔警署停車場被投擲汽油彈,2名男生今日(22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縱火罪罪成,早前各承認一項襲警罪,兩人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2人犯下嚴重罪行,早有預謀而並非一時衝動。兩人於案發時18歲,受社會普遍不良氛圍影響煽惑,愚昧犯案,現已深切反省,及早承認罪責,有明確改過自新計劃,認為判入教導所可既懲且教。
2名被告分別為19歲曾華錕及20歲羅聶峰,他們均被裁定於去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非法用火損壞一面牆和一道牆,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曾華錕及羅聶峰另分別承認在同日同地襲擊警長及高級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