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中院對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昌江黎族自治縣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支紅彬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支紅彬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109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房產、汽車依法處置後,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退贓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海口中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間,被告人支紅彬利用擔任昌江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昌江縣保障性住房建設服務協調推進小組組長等職務便利,幫助陳某聰承攬價值4億餘元的昌江縣保障性住房二期工程項目,為陳某聰謀取利益,事後通過楊某偉收受陳某聰賄賂共計3000萬元,用於購買商舖、房產、車輛及日常揮霍消費等。
海口中院認為,被告人支紅彬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到案後,支紅彬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且部分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以上判決。
案件宣判後,支紅彬當庭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