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噪聲污染防治法。法律將於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噪聲污染內涵,針對有些產生噪聲的領域沒有噪聲排放標準的情況,在“超標+擾民”基礎上,將“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界定為噪聲污染。
根據噪聲污染防治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
噪聲污染防治法回應民眾關心的社會生活噪聲突出問題,對惱人的夜間施工噪聲、機動車轟鳴疾駛噪聲、娛樂健身音響音量大、鄰居寵物噪聲擾民等問題,法律都作出了相應規定。
對於廣場舞等娛樂健身噪聲,該法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對於鄰里噪聲等噪聲,該法規定,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盡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
噪聲污染防治法還加大懲處力度。明確了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等違法行為的具體罰款數額,增加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責令停產整治等處罰種類。(新華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