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金華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陶誠華受賄案並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陶誠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陶誠華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陶誠華利用擔任金華市政府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秘書長,金華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市委副書記,金華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人員在企業經營、開辦學校、職務提拔、工作調動、榮譽評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折合價值人民幣2970.5857萬元。
庭審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陶誠華的各項訴訟權利。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陶誠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陶誠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陶誠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陶誠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